云南:高考生必读 2022年高考考场规则
2022年06月06日 来源: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违反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要求。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必要检查。
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钢笔、黑色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身上装有特殊器械(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有体检医院证明。
考试无关用品请存放至非考试物品摆放处。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包括手表、手环在内的各种计时工具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金属制品等物品进入考场。如有带入考场请立即交出,试卷发放后一经查出将按违规处理。对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考生,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所有考试科目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停考1—3年。
三、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领到答题卡、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试题内容有关问题。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四、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五、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考试(小语种考试开考前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
六、必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七、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将视为作弊,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八、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普通高考英语科目考试不得早于16:40交卷离开考场),未按规定擅自离开考场视为违纪,将取消本场考试成绩。提前交卷的考生应举手示意,待监考员清点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经同意方可离开,未按规定擅自离开考场视为违纪。考生交卷后不得离开考点,须在考点规定区域休息,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方能离开考点。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交谈及使用通讯设备。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十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组织作弊的行为;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若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请主动退离考场,若不主动退离考场的,考试开始一经查出,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